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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建帅、崔景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帅,崔景涛,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帅,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景涛,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城关镇王家关村。法定代表人:李应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孙建帅、崔景涛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英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虎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6民初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上诉人上诉称,因二上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保定市××区温仁镇,二上诉人对案件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8民初9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英虎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2016年8月2日,其经顺丰货运公司联系,与孙建帅签订了编号为0002771的《顺丰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约定英虎公司为托运人,孙建帅为承运人,托运货物为两台收获机,始发地址为英虎公司住所地,收货地址为山东莱芜,运费总计4000元。孙建帅安排崔景涛及张伟驾驶车辆将经验收的两台收获机从被上诉人公司装车运往山东莱芜,崔景涛驾驶车辆到达莱芜经过地道桥时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所载的两台收获机受损严重,二上诉人目前只赔偿了英虎公司5000元。请求二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48310元。英虎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编号为0002771的顺丰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本案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为顺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二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孙建帅、崔景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