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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海如与皮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如,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吴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如,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皮雪梅,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娟,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吴文龙,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水根,男,1934年9月14日生,汉族,樟树市。李海如与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吴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98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吴水根向李海如偿付41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639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0日,李海如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先后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此后,执行人员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等财产,我院随即进行了查封,并对其评估拍卖,财产分配所得104.75万元,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26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318.71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