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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秀山、王秀平、刘志坚、刘丽与冯延东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山,王秀平,刘志坚,刘丽,冯延东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监11号原审原告:王秀山,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审原告:王秀平,女,汉族,吉林市电业局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审原告:刘志坚,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审原告:刘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原审被告:冯延东,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审原告王秀山、王秀平、刘志坚、刘丽与原审被告冯延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舒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复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姜富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禹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