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毕春松与马振旭、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春松,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马振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春松,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40号。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阿姆斯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施闻,北京市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振旭,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国家无线电频普技术研究所管库员,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毕春松因与被上诉人阿姆斯壮机械(中国)有限公司、马振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8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春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毕春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春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上诉人毕春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淳艺审判员 宋 光审判员 施 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雪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