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帅军、杨保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帅军,杨保亮,吴青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帅军,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奎娟,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亮,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青云,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董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帅军因与被上诉人杨保亮、吴青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本案过程中,因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陈帅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帅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帅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陈帅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岸峰审判员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