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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帅军、杨保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帅军,杨保亮,吴青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帅军,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奎娟,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亮,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青云,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董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帅军因与被上诉人杨保亮、吴青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本案过程中,因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陈帅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帅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帅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陈帅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岸峰审判员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