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710号原告: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韩世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永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9元由原告吉林市北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