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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遵化市广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占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广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占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945号原告:遵化市广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张纹恺。委托代理人:于洁。被告:王占福,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告遵化市广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遵化市广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广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广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遵化市广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