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建光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889号罪犯李建光,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以(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64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李建光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对罪犯李建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建光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减刑缴纳三千元。现有6次表扬余11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光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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