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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云南湘鹤药业有限公司与靳宝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湘鹤药业有限公司,靳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湘鹤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靳宝英。申请执行人云南湘鹤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靳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73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34575元。本院分别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通过法院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有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扣划;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