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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建荣与夏益清、李春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荣,夏益清,李春,许晓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976号原告:韩建荣,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夏益清,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城东新区。被告:李春,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城东新区。被告:许晓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平,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建荣与被告夏益清,李春,许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韩建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韩建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