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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农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农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395号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05207-9。法定代表人:郑林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中天世纪御进园C区*幢物业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万福,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农杏花,女,1992年11月7日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中天世纪御景园C区,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农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农杏花已主动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山州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加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