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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日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日华,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日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日华于2015年12月27日同他人签订锦兴旅馆租赁合同,后于2016年1月开始营业。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日华容留、介绍唐某在锦兴旅馆卖淫两次并从中获利,容留、介绍罗某在锦兴旅馆卖淫一次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日华于2016年3月24日在锦兴旅馆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日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刘日华质证无异议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接受证据清单、锦兴旅馆租赁合同、话单材料等书证;证人唐某、罗某、刘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日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日华利用其经营的旅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日华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刘日华适用缓刑的建议,根据被告人刘日华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该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日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日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2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日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