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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3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王支行与刘辉、余士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王支行,刘辉,余士珍,葛佩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776号之一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王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蒋王街道红旗大街192号。负责人:陈志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松,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扬州农商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被告:刘辉,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余士珍,女,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址。被告:葛佩华,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王支行与被告刘辉、余士珍、葛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693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