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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斌与被告刘大勇、刘小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斌,刘大勇,刘小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296号原告:何文斌,男,1940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刘大勇,男,1954年02月28日出生。被告:刘小红(又名刘金虎),男,1974年04月15日出生。原告何文斌与被告刘大勇、刘小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原告何文斌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原告何文斌负担。审 判 长  遆勇刚人民陪审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安玉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