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任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712号原告:开封市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73586678W。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回回寨村。法定代表人:郭振海,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敬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贵军,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城区。原告开封市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敬敬,被告任贵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任贵军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任贵军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任贵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加气块砖,尚欠砖款40000元没有结清。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2月6日又出具保证书,保证于2017年2月11日前将该款还清,如违约超过约定期间,将按照欠款的40%支付滞纳金。但保证期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欠原告货款40000元属实,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无力偿还,可以在2017年国庆节前将该款给付原告。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被告不应当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被告欠原告砖款40000元没有清偿。2016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40000元的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2017年2月6日,双方经协商后,原告方工作人员在原欠条上写下含有如下内容的保证:今保证在2017年2月11日前,将欠款肆万元全部付清;如违约超过约定期限,将按欠款的40%收取欠款人的违约滞纳金。随后,被告在保证内容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时间。后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给付,双方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价款。本案,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商品交付被告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没有及时给付,产生此纠纷,故被告应当承担造成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0000元,有欠条一份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16000元,由于双方于2017年2月6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本院予以适当酌减,本院酌定按照月息二分自出具欠条之日起(即2016年9月13日)至起诉之日的前一日(即2017年4月5日)止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任贵军支付原告开封市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任贵军向原告开封市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计算方式:按照月息二分的计息标准,以实际欠款40000元为本金,计算期间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三、被告任贵军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时,应同时向原告开封市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支付计算方式:按照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息标准,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计算期间自2017年4月6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开封市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任贵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