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吴春芳与大丰市申洋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芳,大丰市申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芳,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大丰市申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杜伟伟,大丰市申洋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春芳与被执行人大丰市申洋纸业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大劳人仲案字[2017]第5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除被本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及厂房外(查封、扣押材料在2007苏09**执620号卷宗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