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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郭庆锋、蔡本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锋,蔡本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郭庆锋,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蔡本兴,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郭庆锋与被执行人蔡本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冀098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庆锋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本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旗代理审判员  龚爱亭代理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