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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017)陕0111行审66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诉陕西吉世药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陕西吉世药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1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陕西吉世药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亮,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6】6-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吉世药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5日以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吉世药用植物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市国土发【2016】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