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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欧阳烈江、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烈江,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8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烈江,男,1985年2月24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明。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欧阳烈江申请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申请人欧阳烈江办理房屋产权证,现因被执行人彭泽县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