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斯琴毕力格民间借贷纠 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斯琴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斯琴毕力格,男,37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刘建军申请执行斯琴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翁法执字第3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斯琴毕力格在ggggggggggggggg的账户。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斯琴毕力格在ggggggggggggggg账号为hhhhhhhhhhhhh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