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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锦程与高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程,高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501号原告:张锦程,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被告:高山,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原告张锦程诉被告高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锦程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