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锦程与高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程,高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501号原告:张锦程,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被告:高山,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原告张锦程诉被告高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锦程负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