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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公祥与廖明忠劳务纠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公祥,廖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姜公祥,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廖明忠,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申请执行人姜公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明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公祥依据已经生效的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明忠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公祥劳务费2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明忠在金融部门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车辆管理部门提供被执行人有一辆云JLP138号丰田牌,该车现已抵押给其他的债权人,其居住的房屋华城印象住宿区4单元301室存在纠纷无法执行。故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的执行情况经向申请人姜公祥进行执行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姜公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归还劳务费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艾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