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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450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450号原告: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韩家桥7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桃,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洪亮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