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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伟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25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强,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黄伟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伟强在中山市西区向被害人梁某虚构其所工作的深圳市深通汽车租赁公司的内部人员可以通过两年分期付款的方式认购全新包牌七座瑞风商务车用于公司经营,投资人只需支付每台购车款三成即人民币4万元并将车交给公司用于租赁经营,公司在两年内将每台车每月租赁经营所得的一半作为投资人其余购车款扣除后,将每台车每月租赁经营所得另一半即人民币2964元作为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两年租赁期限届满后汽车归投资者所有,以此方式先后骗取梁某投资7台商务车,共计骗取梁某人民币260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归还个人借款等。期间,黄伟强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支付租金人民币共计229844元给梁某。2016年8月19日晚上8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爱心网吧内将黄伟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银行卡5张及手机1台。归案后,黄伟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强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黄伟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伟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伟强退赔被害人梁伟良被诈骗的人民币301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祥连宜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