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纪海岩、马龙飞、马洪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海岩,马龙飞,马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纪海岩,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关家店村民组。被执行人:马龙飞,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马营子村民组。被执行人:马洪峰,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关家店村民组。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纪海岩、马龙飞、马洪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纪海岩、马龙飞、马洪峰保证合同纠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