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赵章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赵章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亦佳,原告员工。被告:赵章文,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赵章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喻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