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官雪琼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雪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513号原告:上官雪琼,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党,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主要负责人:林省,该公司经理。原告上官雪琼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官雪琼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官雪琼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官雪琼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上官雪琼负担。审判员 李 新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