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志伟与张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伟,张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309号原告贺志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5日,住禹州市。被告张振宇,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0日,住禹州市。关于原告贺志伟诉被告张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志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贺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志伟承担。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晋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