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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志伟与张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伟,张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309号原告贺志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5日,住禹州市。被告张振宇,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0日,住禹州市。关于原告贺志伟诉被告张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志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贺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志伟承担。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晋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