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秦兴琪、颜丙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兴琪,颜丙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825号申请人:秦兴琪,男,199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颜丙乾,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秦兴琪与被申请人颜丙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物一宗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丙乾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他相等价值的财物一宗。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