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云帆兴烨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云帆兴烨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4055号 原告深圳市云帆兴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与燕南路交汇处阁林网苑1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0123F。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 委托代理人史闻红,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白雨,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村凤凰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0594667。 法定代表人廖兴池��� 原告深圳市云帆兴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云帆兴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17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0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春丽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