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增贵、王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贵,王莹,戚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增贵,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执行人:王莹,女,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戚志华,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张增贵与王莹、戚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审判员 裴 镇 洪审判员 李 国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全 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