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红与何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何翠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300号原告李红,男,1963年8月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何翠明,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农民,原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何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的现住所地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员 周渊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