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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玉娟、马爱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娟,马爱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财保27号申请人:王玉娟,女,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马爱中,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安阳县。申请人王玉娟与被申请人马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逾期不偿还申请人本息57000元。申请人王玉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爱中名下车牌号为豫E×××××凯翼小轿车一辆。申请人王玉娟以名下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私xxxxxxxx号位于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文峰大道北侧世纪名城19号楼1单元2层东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爱中名下车牌号为豫E×××××凯翼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物申请人王玉娟名下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私xxxxxxxx号位于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文峰大道北侧世纪名城19号楼1单元2层东户房屋一套。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案件申请费59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