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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某、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上诉人陈某为与上诉人胡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自愿放弃彩礼,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对胡某、董某一审的起诉和二审的上诉。上诉人胡某、董某因陈某的撤回起诉,也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陈某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陈某负担332元;胡某、董某负担4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陈某上诉的部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胡某、董某上诉的部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董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德先审判员  刘小成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