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远伦与冯大富、陈正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伦,冯大富,陈正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远伦,男,生于1953年2月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冯大富,男,生于1953年4月16日,汉族,住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陈正芬,女,生于1955年8月22日,汉族,住泸州市泸县。本院在执行张远伦与冯大富、陈正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大富有单独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产以及冯大富与被执行人陈正芬共同共有的位于纳溪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大富单独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产以及冯大富与被执行人陈正芬共同共有的位于纳溪区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克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