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世刚与秦校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刚,秦校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736号原告:刘世刚,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熠平,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校天,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号。诉讼代表人:宋占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玲,公司职工。原告刘世刚与被告秦校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熠平,被告秦校天、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损3420元、评估费300元、施救费680元、代步费600元,共计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秦校天驾驶鲁Q×××××号小轿车沿三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南县蒲汪镇大王庄村路段向右转弯时与顺行的原告刘世刚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认定,被告秦校天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世刚无事故责任。被告秦校天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肇事车辆鲁Q×××××号小轿车归我所有,我为该车在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鲁Q×××××号小轿车在我公司投保属实,我公司同意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秦校天驾驶鲁Q×××××号小轿车沿三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南县蒲汪镇大王庄村路段向右转弯时与顺行的原告刘世刚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认定,被告秦校天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世刚无事故责任。原告车损,经临沂市万帮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342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300元。事故中,原告另支出施救费680元。肇事车辆鲁Q×××××号小轿车车主系被告秦校天,被告秦校天为该车在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单据、施救费单据及本院庭审调查认定,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校天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世刚无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鲁Q×××××号小轿车的保险理赔机构,应依法对原告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受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约定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秦校天赔偿,鉴于被告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免除了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车损3420元、评估费300元、施救费680元,要求合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因无相关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无法确认其实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所有经济损失4400元,由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世刚经济损失4400元;二、驳回原告刘世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均由被告秦校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遵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