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576号原告:张某。被告:尚某,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张某诉称,2014年1月3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偿还。尚某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尚某的户籍在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起诉立案时也未提��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的证明,故本案应由尚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丽附:(2017)皖1204民初157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