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47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太仓市城厢镇金麦克视听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太仓市城厢镇金麦克视听歌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147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金麦克视听歌城,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营者:陈仁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金麦克视听歌城(以下简称金麦克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兴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被告金麦克歌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爱琴海》等6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索尼音乐公司)是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的著作权人,两合辑收录了台湾索��音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共4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9月15日,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乐之声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授权其对包括该两合辑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播放及以其名义或经权利人同意的第三方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等相关权利。2015年12月1日,北京乐之声公司经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同意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信托原告管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等,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缴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但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被告侵权事实清楚,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被告金麦克歌城辩称:1、台湾索尼音乐公司称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但被告处播放的部分歌曲视频中权利人标识为案外人,并非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授权。2、北京乐之声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托原告管理,但本案被告并未侵犯其复制权、放映权。3、原告对每首侵权歌曲以1000元的标准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4、虽然原告提供的出版光碟与取证光碟的画面在开头位置一致,但是��证的涉案歌曲没有全部取证,无法比较全部的画面,因而无法确定被告播放的涉案歌曲与原告享有版权的歌曲是否一致。经审理查明:《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ISBN:978-7-7987-0468-6)和《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ISBN:978-7-7987-0469-3)的出版方为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两合辑中收录了《FALLINLOVE》、《PRINTMYHEART》、《谁怕谁》、《流星雨》、《烟火的季节》、《爱的领域》、《绝不能失去你》、《ASKFORMORE》、《第一时间》、《SAYFOREVER》、《爱情假期》、《今天起》、《谈心》、《LOVELOVELOVE》、《乖猫》、《爱在四季都有雨》、《别让我最后才知道》、《将错就错》、《心电感应》、《手语》、《真的还是假的》、《第二道彩虹》、《闪亮的日子》、《ALRIGHT》、《KISSY》、《谁》、《一千零一夜》、《爱斯基摩》等436部音乐电视作���。在上述两专辑的外盒及内页文本上均载明版权所有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公司,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2015年9月15日,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台湾索尼音乐公司(授权人)将其拥有或者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北京乐之声公司(被授权人)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仅限以下权利:1.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音像节目,及将音像节目提供给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的权利;2.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5.授权人除在本授权书附件所列明的清单外,在授权期限内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制作或购买)获得其他新增音像节目权利的,则本授权书所授予之独家权利同样适用于该类相应音像节目,并且该类音像节目在本授权证明书授权范畴下的针对卡拉OK市场的下发,于授权期限内,亦由被授权方独家进行,并以授权人后续提供之附件为准,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授权到期后,2016年7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授权证明书》,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授权内容不变。本案所涉的《爱琴海》等63部音乐电视作品均在授权音像节目清单内。2015年12月1日,音集协与北京乐之声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乐之声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在卡拉ok行业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乐之声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乐之声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乐之声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2016年8月11日,双方对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进行了续签,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授权内容不变。2016年1月18日,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出具《证明书》,确认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同意北京乐之声公司委托音集协依据上述《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名义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2016年7月1日,针对新签订的《授权证明书》,台湾索尼音乐公司再次出具《证明书》,证明内容与上述《证明书》一致。2016年3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在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99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6年3月2日20时20分许,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赵某与申请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怀宝共同来到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新华东路的“金麦克视听歌城”,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路牌、酒店标识及门头进行拍照(照片打印件见附件1第1页-第2页)。陈怀宝在前台付款后,三人进入“B15”包间,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包间的标识牌进行拍照(照片打印件见附件1第3页),陈怀宝在包间内的点歌系统查找相关歌曲。开始摄像前,陈怀宝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型号:HDR-PJ675)内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存储卡内无内容。随后,陈怀宝打开摄像机开始摄像,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相关歌曲(《歌曲清单》见附件2),并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点播歌曲播放结束后,陈怀宝关闭摄像机,并将摄录上述视频内容(视频内容见附件3)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王某保管。陈怀宝将该从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处取得的收据交由公证员保管。随后陈怀宝从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处取得了一张发票(复印件见附件4),陈怀宝将发票以及付款时取得的POS单(复印件见附件4)一起交由公证员王某保管。公证人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行为及过程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本《公证书》附件1系公证人员现场所拍照片的打印件,附件2系公证人员根据现场点播的歌曲整理所得的歌曲清单,附件3所附光盘系根据现场摄像数据刻录所得,光盘内容与现场摄像数据一致,附件4系现场取得的单据的复印件,原件交给申请人留存。经对比,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营业性放映的《爱琴海》等57部音像节目视频(歌曲明细参见附件一),与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享有著作权并已信托原告管理放映权的57部音乐电视作品在相同位置的影音画面内容一致。另查明:金麦克歌城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仁丽,因金麦克歌城侵犯著作权问题,原告音集协曾于2015年1月以经营者陈仁丽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并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46-00053号判决书,判处被告陈仁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再查明:2016年2月5日,音集协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该所就本案进行诉讼,并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二)》、(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78号《公证书》、(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436号《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09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61号《公证书》、(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170号《公证书》、(2016)宁雨证经内字第435号《公证书》、(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991号《公证书》及侵权作品光盘、《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工商档案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涉案的《爱琴海》等63部音像节目视频综合表演、摄影、灯光、机位、剪辑、合成等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制作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原告提交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专辑上已声明涉案的《爱琴海》等6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享有,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虽否认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为涉案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人,并称被控侵权视频中存在第三方权利人标识,但其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视频系经过第三方著作权人授权放映并从合法出版物中复制而来,亦未能举证第三方权利人的客观存在,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北京乐之声公司经台湾索尼音乐公司授权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后,与原告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将上述6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信托原告管理,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对此,台湾索尼音乐公司也出具证明书表示同意原告以自己名义维权,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被告金麦克歌城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营利性放映台湾索尼音乐公司的《爱琴海》等57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及著作权人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虽然音集协在采集被控侵权视频过程中针对每首曲目仅录制了片段,但该片段中显示的作品名称、表演者及影音部分与音集协获得授权的涉案作品在相同播放位置上的影音一致,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在经营场所内放映了音集协获得授权的57部音乐电视作品。对被告本节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也未提交其获��情况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的营业规模、之前侵权的先例、本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5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金麦克视听歌城立即停止侵害《爱琴海》等57部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1)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金麦克视听歌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6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31。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金麦克视听歌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上述付款方式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浦 静附1:57部音乐电视作品清单序号歌曲演唱者权利人1爱琴海李玟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爱我久一点李玟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暗示李玟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有你就够了李玟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答案李玟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6谁的香水味李玟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7过完冬季李玟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8颜色李玟台湾���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9每一次想你李玟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0我的翅膀李玟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1她在睡前哭泣李玟/柯以敏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2HIPHOPTONIGHT(嘻哈之夜)李玟/吴建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3放手林志炫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4每天想你一遍林志炫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5给你一些不给一些林志炫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6爱在四季都有雨黎姿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7别让我最后才知道刘嘉玲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8手语孟庭苇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9第二道彩虹孟庭苇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0Alright(安好)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1KISSY(思吻)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2心电感应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3一千零一夜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4爱斯基摩���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5爱的卡洛里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6爱能不能不变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7独立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8白色羽毛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9谢谢你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0隐形的雪蜜雪薇琪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124HRS(24小时)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2YOUARESOBEAUTIFUL(你真美)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3一口一口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4你给我多少时间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5单人房双人床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6如果没有你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7我明白他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8手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9看透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0薄荷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1黑雨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2Fire(热情)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3一个人睡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4其实我一直都想对你说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5甜美生活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6那可不一定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7IWILLBEFINE(吾自安好)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8忽然东风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9如果你是李白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0天下大同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1头号粉丝莫文蔚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2解铃裘海正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3想念你裘海正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4缺氧裘海正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5Butterfly(蝴蝶)裘海正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6爱是惩罚裘海正台湾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7纹心裘海正台���索尼音乐股份有限公司附2: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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