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淑萍与安海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萍,安海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27号原告:刘淑萍,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安海廷,男。刘淑萍与安海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淑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淑萍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