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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淑萍与安海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萍,安海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627号原告:刘淑萍,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安海廷,男。刘淑萍与安海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淑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淑萍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