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曾振仟与南阳市吉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振仟,南阳市吉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558号原告:曾振仟,男,1980年9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市吉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曾振仟与被告南阳市吉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曾振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振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振仟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曾振仟负担。审判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阳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