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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8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立军与被执行人林万富民间借贷纠��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1816号之二本院对原告殷立军诉被告林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2016)皖18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林万富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殷立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60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林万富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殷立军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林万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林万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林万富,男,汉族,从事建筑行业,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