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8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8207号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智勇,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号法定代表人:何自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自军,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