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黎淑芳与刘志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淑芳,刘志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63号原告:黎淑芳,女,住辉南县。被告:刘志武,男,住辉南县。原告黎淑芳与被告刘志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黎淑芳与刘志武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黎淑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黎淑芳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黎淑芳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佳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