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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春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春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631号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九号康乐花园康泉阁D幢301号。法定代表人:林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春瑶,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本案物业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春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清远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