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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陕082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被执行人梁某某按30%赔偿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医药费、误工工资、护理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71162.50元,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的其余损失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967.43元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生活贫困、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1077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彩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