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建辉与张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辉,张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21号原告:杨建辉,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张其兵,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杨建辉与张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杨建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建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建辉负担。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