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姚帅,冯蕴,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02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环岛东段头(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姚帅。被执行人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环岛地段东头。法定代表人姚帅。被执行人姚帅,男,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冯蕴,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区。法定代表人金红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姚帅、冯蕴、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浙07民初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姚帅、冯蕴、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工业生产基地(第1-3层)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码为hj000003**,土地权证号码为永国用2006第523号]进行网络拍卖。2017年5月27日,买受人永康市可园正金属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330784MA28EGPE16)以最高价18014000元竞得。另,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工业生产基地(第1-3层)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码为hj000003**,土地权证号码为永国用2006第523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永康市可园正金属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330784MA28EGPE16)所有,上述房地产所有权及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永康市可园正金属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永康市可园正金属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工业生产基地(第1-3层)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