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庞建立、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建立,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庞建立,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肥乡县。被执行人: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商业城第一街东立面5号。法定代表人:柳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庞建立与邯郸市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邯仲案字第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庞建立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全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