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329刘玉兵与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329号原告:刘玉兵,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安县城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南大街93号。法定代表人:丁同云,该单位经理。被告:丁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原告刘玉兵与被告东台华众制衣有限公司、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玉兵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兵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刘玉兵负担。审判员 丁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