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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保根与胡春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根,胡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854号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周保根,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胡春生,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周保根诉被告胡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胡春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周保根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告胡春生返还借款60,000元,支付自2011年3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胡春生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家中无人”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胡春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6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春生在交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农行上海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但实际冻结到存款金额分别为0.95元、1,576元。目前冻结到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较大,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限一年。本院还依法于2017年4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春生名下(与案外人胡永明、刘长妹共同共有)位于青浦区青浦镇华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次查封期限三年。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及房产的查封,待期满前第20天,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及续封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及续封手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查封的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胡永明、刘长妹共同共有,且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而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